為規(guī)范澠池縣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審計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教育部第24號令《教育系統(tǒng)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深入推進教體系統(tǒng)三制改革,落實好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精神,結合我縣教體系統(tǒng)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內部審計工作原則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依法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監(jiān)督和評價時,使用本制度。實施審計后,應當真實反映審計結果,客觀評價審計事項。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時,應當在法定的職責和權限范圍內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職業(yè)要求,是實施審計、反映審計結果、評價審計事項、提出和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做出審計決定和辦理審計檔案工作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二、內部審計小組組織領導
成立澠池縣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本單位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縣審計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檢查。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及審計人員承辦審計業(yè)務,要具備下列條件:
1.由精通財務知識的合格的審計人員組成獨立的審計組;
2.法定的職責和權限;
3.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4.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5.掌握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yè)知識;
6.有一定的會計、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yè)工作經歷;
7.了解教育管理的特點和規(guī)律;
8.具有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人員承辦審計事項,要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yè)道德,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嚴謹、穩(wěn)健、負責的職業(yè)態(tài)度。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要建立繼續(xù)教育和培訓制度,保證審計人員具有熟練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1.要求單位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zhí)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2.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3.審查會計報表、憑證、帳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實物;
4.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5.對發(fā)現的違法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6.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7.參與制定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guī)章制度;
8.提出獎罰及移送等處理建議;
9.監(jiān)督和檢查審計意見、建議的落實和審計決定的執(zhí)行;
10.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內部審計的審計結果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同意后,方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三、內部審計工作范圍
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和審計人員主要對教育系統(tǒng)所屬各單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2.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
3.預算內、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4.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使用和管理;
5.固定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6.基建、修繕工程項目;
7.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8.本單位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內部審計小組要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中心任務部署、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
2.教體審計小組實施審計,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3.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小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意見反饋給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5.內部審計小組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6.內部審計小組要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xù)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7.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五、審計結論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小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以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及時予以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資料和證明材料;
2.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3.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4.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5.阻擾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6.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澠池縣教體系統(tǒng)內部審計小組成員名單
內部審計機構名稱:澠池縣教育體育局 計財股
內部審計小組組長:閆昭偉
內部審計小組副組長:韓海濤
內部審計小組成員:李曉蘭、劉麗輝、郭婷婷、管亞楠
參與審計人員:各下屬單位財務人員